原告:栗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大名县分公司,住所大名县城大名府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任寒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会,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原告栗中华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大名县分公司、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栗中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栗中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刘 媛 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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