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
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湖北盛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盛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杨家厂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5128149A。
原告柴某与被告湖北盛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柴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盛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审判长:王诗梅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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