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某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王淑红
王某良
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
原告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红。
被告王某良,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王淑红、王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亚玲
审判员:程剑利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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