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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英某与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柴英某
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
佘某
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柴英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某。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英某与被告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柴英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柴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柴英某承担。

审判长:刘章定

书记员: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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