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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柳某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景妍,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刘宝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柴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耀水

书记员: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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