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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庄某某张塘村村委会、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某某张塘村村委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兆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弟。
  被告:上海继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某某张塘村村委会、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继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4元,减半收取计1,807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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