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改
赵某
赵某
许颖(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柴某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许颖,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柴某改、赵某、赵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王丽丽
审判员:胡四清
书记员: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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