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海龙
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湖北君泰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柴海龙。
委托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君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国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海龙诉被告湖北君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北君泰劳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详,且其法定代表人何国义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0元,减半收取4020元,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0元,减半收取4020元,免收。
审判长:刘友保
书记员: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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