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
委托代理人王占军,系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巨森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某、被告吕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55000.00元借款本金,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55000.00元,并承诺一周后偿还,至今该笔借款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认可欠款55000.00元,但该债务系被告基于赌博行为所产生,且原告知情、参与,因赌博系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原告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保全费620.0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巨森
书记员: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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