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来
封美全(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天增鸿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平山县温塘镇景家庄村民委员会
原告:柴某来。
委托代理人:封美全,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天增鸿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73号,机构代码67604850-6.
法定代表人:李竹英,经理。
第三人:平山县温塘镇景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柴国亮,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来与被告石家庄市天增鸿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山县温塘镇景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文哲
书记员:韩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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