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培
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柴某培,现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性别:××,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
本院在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9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柴某培与被告陈某某协商,同意解除对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
本院在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9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柴某培与被告陈某某协商,同意解除对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张春红
审判员:侯立新
审判员:段瑞卿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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