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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培诉陈某某、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柴某培
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柴某培,现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性别:××,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


本院在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9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柴某培与被告陈某某协商,同意解除对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

本院在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9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柴某培与被告陈某某协商,同意解除对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挂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张春红
审判员:侯立新
审判员:段瑞卿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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