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某
刘云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原告:柴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云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孙景才,该院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邢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运国,被告农科院委托代理人张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冰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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