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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柴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河,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柴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柴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2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王某的银行存款212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玉军 审 判 员  张艳芳 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

书记员:常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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