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
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柴某甲
柴某乙
柴某丙
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甲,无固定职业。
被告柴某乙,个体户。
被告柴某丙,无固定职业。
原告任某与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柴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富、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柴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柴某甲、柴某某辩称,要求房屋确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亚辉
审判员:杜见强
审判员:靳博卷
书记员:白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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