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25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宗林,男,生于1948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金猇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54553F。
法定代表人唐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柴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忠强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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