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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田建军、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汽车文化广场园区8号店)。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汽车文化广场园区8号店)。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田建军、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侯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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