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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吴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柴某某
张军(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
吴国林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吴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柴某某起诉的被告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柴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柴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子文
审判员:卫伟
审判员:谢红

书记员: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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