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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星,黑龙江关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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