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华,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国君
书记员: 马建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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