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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诉张求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某
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张求见

原告柳某。
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求见。
原告柳某诉被告张求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剑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2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求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4日起按逾期还款时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柳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00元,由被告张求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2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求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4日起按逾期还款时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柳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00元,由被告张求见负担。

审判长:李剑雄

书记员: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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