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邦浩,监利县总商会X牌出租车同业商会法律顾问。
被告:郑国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环城东路盛泰麒麟广场A3区3层。
法定代表人:彭小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五三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汉宜公路易家岭。
法定代表人:万县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柳某秀与被告郑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荆门市五三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柳某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柳某秀。
审判长 冉志勇
审判员 朱斌
审判员 陈刚
书记员: 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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