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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秀与郑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柳某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邦浩,监利县总商会X牌出租车同业商会法律顾问。
被告:郑国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环城东路盛泰麒麟广场A3区3层。
法定代表人:彭小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五三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汉宜公路易家岭。
法定代表人:万县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柳某秀与被告郑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荆门市五三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柳某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柳某秀。

审判长 冉志勇
审判员 朱斌
审判员 陈刚

书记员: 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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