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柳某某诉承某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陈某、承某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某某
承某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
吴鸿雁
陈某
于常青(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承某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叶秀芹(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佟凌伟
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
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柳某某,住平泉县。
被告承某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陶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鸿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某,个体工商户,住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承某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振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秀芹,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佟凌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白云小区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段裕临,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承某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承某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李明林
审判员:梁俊龙

书记员:王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