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绍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申请人柳某与被申请人张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绍兴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的车籍,并以申请人柳某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柳某所有的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绍兴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的车籍。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柳某负担。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晓非
书记员: 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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