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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先与雷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李某某
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柳某先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先。
上诉人雷某某、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29日,雷某某、李某某夫妻向柳某先、孙雯雁夫妻出具借据。
载明:由孙雯雁、柳某先借给李某某、雷某某13万元;月利率2.5%;2015年4月30日还款;以登记于李某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家庭其它财产作为抵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诉争借款,以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为证。
上诉人虽然抗辩此款是王子刚所借,其在被上诉人逼迫下不得已出此借据,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诉争借款,以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为证。
上诉人虽然抗辩此款是王子刚所借,其在被上诉人逼迫下不得已出此借据,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金环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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