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金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原告柳金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13.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开始向原告陆续借款,截止至2018年2月10日对账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是被告迟迟不给。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菅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份被告菅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开始向原告柳金钱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转款,截止至2018年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3.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写明:“借款证明借款方(甲方):菅某某出借方(乙方):柳金钱,身份证号:甲方多次向乙方借款,经甲乙双方核对,甲方尚欠乙方借款本金13.5万元,借款利息为2%借款人:菅某某身份证号:2018年2月10日”。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款证明、对账单、王连庄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原告和其妻子王连庄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柳金钱与被告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金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菅某某为原告柳金钱出具的借款证明是双方平等、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柳金钱与被告菅某某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柳金钱已向被告发放借款,被告菅某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被告菅某某偿还原告柳金钱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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