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利民,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罗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罗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柳某与被告罗利民、罗某、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 维
书记员:张家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