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告:XX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告:郑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陈长安、XX兰、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兰、郑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兰、郑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XX兰、郑山的起诉。
审判员 邹雨芳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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