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长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陈长安、XX兰、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胡捍红返还给汪善光的退赔现金及武汉农商行股权(共计3000万元)中被申请人陈长安应分得的退赔款85万元现金或登记在汪善光名下的相当于85万元的股权。申请人柳某某、案外人袁本清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首市XXXXX31-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胡捍红返还给汪善光的退赔现金及武汉农商行股权(共计3000万元)中被申请人陈长安应分得的退赔款85万元现金或登记在汪善光名下的相当于85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为三年;2、查封申请人柳某某、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首市XXXXX31-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雨芳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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