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柳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柳某某
邹一硕(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刘博(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涿固路教军场街11号。
负责人:张希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一硕,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农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柳某某及被上诉人郭某某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被上诉人刘瑞明的两位委托代理人邹一硕和刘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郭某某驾驶着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交强险所承保的河北H×××××号拖拉机变型机与被上诉人柳某某驾驶的冀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柳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文安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刘瑞明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依法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刘瑞明提交了大柳河镇派出所其出具的相关户别证明,欲证明其为非农业户口,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是针对上诉人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标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所开具的,此符合新证据的特征,且上诉人保险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驳斥,故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刘瑞明的残疾赔偿金合情合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刘瑞明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锁骨骨折、左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左聂叶血中、肋骨骨折、腰一左侧横突、腰二三双侧横突骨折、肺搓伤等损伤结果,使其肩关节及手指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并因伤致残,长期无法从事电焊工作,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刘瑞明的伤情及恢复状况支持其误工时间亦不长,原审法院支持其160元的护理费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亦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郭某某驾驶着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交强险所承保的河北H×××××号拖拉机变型机与被上诉人柳某某驾驶的冀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柳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文安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刘瑞明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依法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刘瑞明提交了大柳河镇派出所其出具的相关户别证明,欲证明其为非农业户口,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是针对上诉人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标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所开具的,此符合新证据的特征,且上诉人保险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驳斥,故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刘瑞明的残疾赔偿金合情合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刘瑞明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锁骨骨折、左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左聂叶血中、肋骨骨折、腰一左侧横突、腰二三双侧横突骨折、肺搓伤等损伤结果,使其肩关节及手指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并因伤致残,长期无法从事电焊工作,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刘瑞明的伤情及恢复状况支持其误工时间亦不长,原审法院支持其160元的护理费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亦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强
审判员:张良健
审判员:赵洪亮

书记员:王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