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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焕彩与杨某某、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焕彩
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薛某某
张旭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柳焕彩。
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薛某某。
被告张旭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XX号XXX。
负责人冯贤国,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北大街XX号。
负责人李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柳焕彩与被告杨腾远、薛某某、张旭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伤情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焕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焕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焕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焕彩负担。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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