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人婵。
委托代理人赵国立,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淑清(。
委托代理人杨正山。
委托代理人曹彦。
上诉人柳人婵因与上诉人柳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人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立,上诉人柳淑清及其委托理人杨正山、曹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淑清于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0元(上诉人柳人婵预交73.00元、上诉人柳淑清预交168.00元),分别退回上诉人柳人婵、上诉人柳淑清。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刘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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