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良燕,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肖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肖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5元,本院减半收取7712.5元,由原告柳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洪斌
书记员: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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