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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娥与张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柳某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王忠,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柳某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1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与孟悦兵系夫妻关系。张东军因企业经营急需,于2011年6月18日向孟悦兵借人民币400000元,孟悦兵和张东军签了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利率,张东军每年给结算利息,一直结算至2016年10月份,从2016年11月份起就停止给付利息且本金也不给付。我丈夫孟悦兵于2015年因病死亡,因该款我多次向张东军追讨,张东军总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于是张东军于2016年12月11日给我写了还款承诺,承诺于2016年1月26日前偿还柳某娥借款100000元,剩余300000元于4月份、5月份、6月份每月还100000元,可是张东军到现在分文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依法裁判。张东军承认柳某娥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且对孟悦兵与柳某娥系夫妻关系无异议。
原告柳某娥与被告张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被告张东军委托代理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东军对柳某娥提供的借款协议、还款承诺及主张的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张东军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张东军对柳某娥主张的以月利率20‰从2016年10月计算到2018年3月底的利息共计128000元亦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张东军应给付柳某娥利息128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柳某娥借款本金400000元、给付借款利息12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由张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定强

书记员: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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