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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诉江汉油田广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某
江汉油田广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湛小华
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汉油田广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广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在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湛小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某与被上诉人江汉油田广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柳某,被上诉人广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湛小华、杨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丁盼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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