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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诉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某某
柳继道(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王玉林(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

原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继道,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小琴

书记员:胡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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