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
柳继道(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王玉林(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
原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继道,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小琴
书记员:胡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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