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
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政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祝某
张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路33号(临)丽华苑花园19、20栋2层7室。
法定代表人:张全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祝某、第三人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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