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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祝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某某
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政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祝某
张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路33号(临)丽华苑花园19、20栋2层7室。
法定代表人:张全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祝某、第三人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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