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
原告黄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
原告柳利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
原告柳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
原告柳利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
原告柳利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
被告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民委委员会,住所地康某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辛铁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某、黄某平、柳利飞、柳彤、柳利吉、柳利祥与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民委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柳某某、黄某平、柳利飞、柳彤、柳利吉、柳利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黄某平、柳利飞、柳彤、柳利吉、柳利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高学军审判员张雪平审判员焦志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