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朝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朝阳村。
负责人:孔庆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柳某魁、柳某海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朝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上诉人称二人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朝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分得的4.1亩土地被强占,诉请要求村委会再行分配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二上诉人所述事实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上诉人柳某魁、柳某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 边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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