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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小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柳小某,男,生于1990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柳小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3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0日、2012年6月8日、12月1日,被告张某先后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三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2012年6月8日、12月1日,被告张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先后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23000元,被告张某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三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所欠原告借款2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当偿还;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民间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柳小某借款本金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桂 彦 审判员 王淑兰 审判员 张丽芬

书记员:梅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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