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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小某与中韩乡河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小某
张根菊(河北石家庄高邑丰稔法律服务所)
中韩乡河村村委会
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

原告:柳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根菊,女,石家庄市高邑丰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韩乡河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柳聚伟。
委托代理人:姜瑞卿,男,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柳小某与被告中韩乡河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当事人原告柳小某、被告中韩乡大河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郭民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款2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砖窑承包合同,约定每年由被告给付原告地款1万元整。
2015年、2016年承包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承包地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韩乡大河村村委会辩称,原告土地已经报给第三人占用,应由第三人给付原告承包地款。
第三人郭民社辩称,我用地与原告没有关系,我买的是南邱村王二科的地和窑。
承包款不同意给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进行。
第三人不应因其它原因停产而拒付原告承包费。
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Article|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三人郭民社给付原告柳小某20000元,被告高邑县河村村委会对此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第三人郭民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进行。
第三人不应因其它原因停产而拒付原告承包费。
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Article|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三人郭民社给付原告柳小某20000元,被告高邑县河村村委会对此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第三人郭民社负担。

审判长:张聚平

书记员:梅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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