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君儒,该公司经理。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河北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柳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改桥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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