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晨,系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晓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2006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款3万元的证明,原告催要此款,被告未付,双方争议争讼。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欠原告柳某某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立即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38元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故原告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燕萍 审 判 员 胡梅芳 人民陪审员 薛 涛
书记员: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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