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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与张某某奶茶铺、张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柳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30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保险公司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代理人孔令彪,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奶茶铺
负责人崔一波,系该铺业主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北关路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9日,高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系张某某奶茶铺实际业主,住宁夏固原市。
委托代理人韩小鑫,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柳某诉被告张某某奶茶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彪,被告张某某奶茶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晓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某诉讼请求:1、由被告张某某奶茶铺与被告张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如下损失:医疗费、医药费、住院及鉴定费16835.72元;误工费28290元;护理费883.90元;伤残费46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复查、后续治疗费1500元,合计95979.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23时许,原告柳某与同学张艳、陈岩、刘伟等人去固原市中山北街师专北巷由被告张某某开办的被告张某某奶茶铺喝茶,上洗手间时被洗手间的推拉门里面的一块残缺的铁皮割伤了右腕部。经医院诊断为“右腕部桡动脉断裂;右腕部掌肌腱断裂;右腕部食中环指屈指浅肌腱部断裂;右腕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入院后急诊行右腕部清创缝合肌腱经血管探查修复术,术后对症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即2016年3月1日23时许,原告柳某与同学张艳、陈岩、刘伟等人去固原市中山北街师专北巷由被告张某某实际经营的被告张某某奶茶铺喝茶且自带黄洒饮用,期间原告柳某在二楼洗手间入厕时右腕部被卫生间里门边的装饰角铁致伤,被告报警“110”民警到场后将原告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又在宁夏武警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法医鉴定原告之伤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是:原告受伤的原因,原告诉称是因为被告张某某奶茶铺喝茶,上洗手间时因便池边上有水地滑,原告抬手抓扶时被便池隔断门边上的铁皮割伤了右腕部;二被告辨称,被告二楼的卫生间在改建期间,张贴了“暂停使用,请去一楼”的告示,而且该改建的卫生间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是因为恋爱纠纷,心情低落,用了该卫生间里门边的装饰角铁自伤的。原、被告均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均证明是在原告受伤后呼喊时别人进入洗手间的,证人并没有亲眼目睹原告受伤的过程,也没有发现除原告所诉的隔断门边上的铁皮之外的其它致伤物件。另外,被告证人马小飞听一个女的(原告证人张艳)在门口给“120”打电话,给他说她的朋友是割腕自杀的,让他给“120”说奶茶店的具体位置,但原告证人张艳否认其给马小飞说过原告割腕自杀的话,因此被告辩称的原告系割腕自杀的事实只是传来证据,也是单一证据,没有其它充分证据印证,因此该辩解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致使原告受伤的具体器物,双方均认可是被告二楼卫生间里隔断门边的装饰角铁,该角铁系被告经营场所内的物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奶茶铺照片有异议,认为不是事发当场的情况,证据4公证书有异议,不予认可,认为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和询问才有效。被告张某某庭审中表示其是被告张某某奶茶铺的实际经营人,只是用崔一波的名子办理的营业执照,本店的债权、债务与崔一波没有关系。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专门提供消费的公众娱乐场所,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场所,对于被告二楼卫生间里隔断门边的装饰角铁能致人严重受伤这一安全隐患,被告未能消除,原告无从知晓,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证人陈岩证明在他与原告等人刚进店开始消费时被告的店员说二楼卫生间不能用,后来说二楼可以小便,说明被告在原告受伤前曾提醒过原告等人,作为成年人的原告应当引起注意和防范却没能注意到,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损失有:医疗费16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6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计算,护理费从原告受伤日至医院治疗出院日8天,计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6570元,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104日,计10504元,鉴定费600元,共计75592元,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张某某奶茶铺的实际经营人被告张某某承担70%的责任较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2914元(75592元×70%);
二、驳回原告柳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芳萍

书记员:王晓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个休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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