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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和平与屈永生、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和平
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屈永生
赵某

原告:柳和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永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赵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柳和平与被告屈永生、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柳和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屈永生、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和平撤回对被告屈永生、赵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0.00元,减半收取855.00元,由原告柳和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柳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和平撤回对被告屈永生、赵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0.00元,减半收取855.00元,由原告柳和平负担。

审判长:刘井泉
审判员:朱广为
审判员:曾凡辉

书记员:卢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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