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
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靳双某
闫某某
原告柳某某,住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双某,住涿州市。
被告闫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靳双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环宇
书记员:徐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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