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柳某某诉靳双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某某
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靳双某
闫某某

原告柳某某,住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双某,住涿州市。
被告闫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靳双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环宇

书记员:徐志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