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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柳全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全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柳全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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