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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鸡西市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铁志,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鸡西市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负责人:杜学胜,主任。第三人:鸡西市天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鸡西市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鸡西市天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柳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柳某某负担(柳某某预缴50.00元)。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刘珂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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