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铁志,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鸡西市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负责人:杜学胜,主任。第三人:鸡西市天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鸡西市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鸡西市天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柳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柳某某负担(柳某某预缴50.00元)。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刘珂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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