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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刘某、陈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柳某某
吕辉(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
刘某
陈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张晗

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吕辉,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汉江路109号。
负责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刘某、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因漏列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茜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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