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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中义、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柳中义,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吕仁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柳中义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柳中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柳中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中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水清 审判员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书记员: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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