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柯某某与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柯某某
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
石修涛

原告柯某某。
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修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修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要求被告美岛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医保费,属于保险征收缴纳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补缴养老费、医保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柯某某在被告美岛公司工作期间,已经领取了加班费,且原告并未就被告差欠其加班费的差额部分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支付1995年1月至2014年8月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予审理;因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收取其500元押金的事实,且该争议请求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元押金的请求不予审理;原告仅凭结婚证、生育证明无法证实被告美岛公司拖欠其婚假工资和生育假工资,且该争议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也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与被告美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故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为原告柯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驳回原告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要求被告美岛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医保费,属于保险征收缴纳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补缴养老费、医保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柯某某在被告美岛公司工作期间,已经领取了加班费,且原告并未就被告差欠其加班费的差额部分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支付1995年1月至2014年8月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予审理;因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收取其500元押金的事实,且该争议请求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元押金的请求不予审理;原告仅凭结婚证、生育证明无法证实被告美岛公司拖欠其婚假工资和生育假工资,且该争议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也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与被告美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故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为原告柯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驳回原告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锋

书记员:张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